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X号
原告廖XX。
被告廖XX。
被告刘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经查明: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系姐弟关系,被告廖XX与被告刘X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被告廖XX因办矿借别人钱无力偿还,并将其房产抵押给别人。原告廖XX知情后,为帮助被告收回房产,便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及柜台现存的方式代被告廖XX偿还了22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房产抵偿给原告,并到银行变更了该房产按揭扣款账户人为原告。此后,被告廖XX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0年12月21日,被告廖XX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向原告所借270000元在三个月内还清。期限过后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廖XX、刘X应偿还原告廖XX借款270000元,此款两被告以其所有座落于XX综合楼X号的住房作价270000元抵偿给原告。
二、从调解生效之日起,上述房产余下的银行按揭款由原告廖XX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至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XX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