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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被告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汉族,45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33岁,住(略)。

被告周某,男,汉族,32岁,住(略)。

原告田某诉被告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1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2009年5月至8月,原告在郑州花卉市场为被告周某及田某、王振威装修玻璃隔断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周某及田某、王振威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11年4月25日,三人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约定于2011年6月25日之前结清剩余工程款。到期后,经催要,王振威还款13000元,被告周某及田某一直未还款,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支付原告欠款1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周某信息资料1份,拟证明被告周某的主体资格;2、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周某及田某欠付原告工程款27000元,3、郑州市X区五里堡办事处国花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田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X区。

被告周某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8月,原告在郑州花卉市场为被告周某及田某、王振威装修玻璃隔断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周某及田某、王振威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11年4月25日,被告周某、田某及王振威三人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称欠周某永工程款40000元,两个月内还清,其中田某欠14000元,周某欠13000元,王振威欠13000元。后经催要,王振威还款13000元,被告周某及田某未还款,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诉讼中,田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周某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款、第某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工程款1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田某负担250元,被告周某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何保险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陈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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