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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某乙与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9日给被执行人李某丙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丙在2011年12月1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丙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丙在银行无存款,其工作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因长期请病假,仅发放生活费,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某丙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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