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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郑州市商务局与郑州市塑料三厂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张树超,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塑料三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平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某诉郑州市商务局与郑州市塑料三厂物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谭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超、被申请人郑州市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塑料三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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