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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等人与单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组某号。

申请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组。

被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日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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