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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李某与被告朱XX、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XXX人,高中文化,郴x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人,初中文化,x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XXX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郴州市x厂。

被告陈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XX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郴州市x厂。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湖南x律师。

原告段某、李某与被告朱XX、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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