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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2-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民终字第1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56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坤云,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文奇新,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某,男,56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坤云、文奇新、被上诉人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郑某某居住的座落于(略)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已经去世二十多年的黄女不劲,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俐

审判员马强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傅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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