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56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坤云,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文奇新,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某,男,56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坤云、文奇新、被上诉人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郑某某居住的座落于(略)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已经去世二十多年的黄女不劲,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俐
审判员马强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傅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