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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又名徐某闯,男,35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伙同徐某显(已判刑)窜至本县X乡(原田庄乡)大梁庄西头,将该村村民梁××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盗走,后卖给泌阳县X乡的许某某(已判刑),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梁××陈述;证人徐某显、许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领条;社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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