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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刘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唐煤公司职工,住资兴市X路。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唐煤公司职工,住资兴市X区唐洞居委会。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诉称,被告从2008年至2011年1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2500元。借款后,原告于2011年5月开始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XX辩称,原告所诉的是事实,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XX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1月28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刘XX借款225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借款后,被告周XX只向原告偿还了300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周XX欠原告刘XX借款22200元,由被告周XX在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12200元,余款10000元由被告周XX在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被告周XX未按期偿还借款,则还应向原告刘XX支付迟延履行金2000元,原告刘XX并可立即向人民法院就未偿还的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周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赵伟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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