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欧某。
被告刘某乙。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颜某。
被告阳某2。
被告阳某3。
原告阳某1诉被告欧某、刘某乙、阳某2、阳某3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先禄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2月12日进行了现场勘验,由书记员刘某乙国担任记录。原告阳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欧某、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某2、阳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的老屋前面是公共禾坪,与紧邻被告老屋的东南方依次排列的包括原、被告和阳富阶的3间坐东朝西的猪牛栏地基基本持平。原告和邻居去猪牛栏喂养禽畜均需从公共禾坪通行,数十年来,邻里之间和睦相处。2011年上半年,被告在未办理任何国土审批手续的情形下,将老屋和老屋后面的猪栏拆除扩建,并将整个房屋地基抬高近1米,致使原告的牛栏紧挨在被告的屋墙下。被告的新屋因地基抬高,被告便从禾坪筑砌了一道近3米长的阶梯通行,由于阶梯边沿紧靠原告牛栏,致使原告的牛栏仅只够打开栏门,原告去牛栏堆放杂物和清理牛栏无法转身,严重影响了原告通行和对牛栏的管理使用,为此原告数次向被告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均未给出合理答复。2011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与妻子再次邀被告商讨时,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在纠纷中被打伤,后村干部到现场察看调处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与原告牛栏相邻的阶梯以方便原告通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说的阶梯根本不存在,被告没有妨碍原告通行,被告阳某2、阳某3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欧某、刘某乙不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1年翻修新屋前的老屋前面是空地(俗称公共禾坪),与紧邻被告老屋的东南方依次排列的包括原、被告和阳富阶的3间坐东朝西的猪牛栏地基基本持平。原告和邻居去猪牛栏喂养禽畜从公共禾坪通行。2011年5月被告拆除老屋建新屋时将整个地基抬高,被告为方便自己通行便在自己新屋前(原公共禾坪处)填砌成外高22厘米内高68厘米梯形状斜坡坪地。斜坡边沿与原告牛栏间最窄处间距为80厘米,最宽处为122厘米,使原告去牛栏喂养禽畜的通行没有原来方便,但原告牛栏前仍有一条不小于80厘米宽的通行道。被告方翻修新屋及填砌进出屋的斜坡坪地时没有办理国土审批手续。原告的该牛栏系祖父手修建,2006年分家析产时分归原告所有,但该牛栏至今没有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的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现场照片、隆回县X村X组的证明、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申请法院保护相邻利益应当首先拥有合法的土地或其它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告的该牛栏系祖父手修建,2006年分家析产时分归原告所有,但该牛栏至今没有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的该牛栏虽系历史用地但因没有办证,仍需先由土地管理部门确权才能向法院主张相邻权利。被告方翻修新屋及填砌进出屋的斜坡坪地时没有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应当先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原告牛栏前与被告相邻的是一个填砌的斜坡坪地,而不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阶梯。被告房屋前的斜坡坪地占用的是组里的原公共土地(俗称公共禾坪),被告房屋前填砌的斜坡坪地是否拆除应当由组集体主张权利。被告填砌斜坡虽使原告进出牛栏畜舍没有原来方便,但原告牛栏与被告房前填砌的斜坡坪地间仍有一条不小于80厘米宽的通行道,原告进出牛栏的通行并未受到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与原告牛栏相邻的阶梯以方便原告通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填砌斜坡坪地使原告进出牛栏畜舍没有原来方便,原告可以与被告协商用其它方式解决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某1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阳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先禄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乙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X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X村X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者村X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X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X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