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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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特字第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乙。

申请人刘某丙。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丙某。

被申请人陈某丁。

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陈某乙与被申请人陈某丁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刘某丙与被申请人陈某丁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陈某丁于2006年4月至9月在受雇于廖某某在青海省格尔木淘金过程中不幸失踪,自此四年来,申请人多次寻找,其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于2010年10月21日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丁死亡。

经查,申请人陈某乙与被申请人陈某丁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刘某丙与被申请人陈某丁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某丁于2006年4月至9月被隆回县X组廖某某雇用在青海省格尔木淘金,在淘金过程中失踪。2006年9月被申请人陈某丁的亲属得知其失踪后,申请人陈某乙随同其岳父、堂哥于2006年11月去青海省格尔木被申请人陈某丁淘金的地方寻找,但没有找到被申请人陈某丁,此后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及其亲友一直在打听、寻找被申请人陈某丁的下落,但一直没有找到,被申请人陈某丁自2006年9月失踪以来至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于2010年10月21日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已满四年,被申请人陈某丁一直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某丁的公告,公告发出至今已满法定公告期间1年,仍然没有被申请人陈某丁的音讯,被申请人陈某丁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申请人陈某乙的当庭陈某乙、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六都寨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六都寨镇X组的证明、隆回县公安局六都寨派出所的证明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丁于2006年4月至9月被隆回县X组廖某某雇用在青海省格尔木淘金,在淘金过程中失踪,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满4年后,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于2010年10月21日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丁死亡,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某丁的公告,公告发出至今已满法定公告期间1年,被申请人陈某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应支持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丁死亡。

本案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陈某乙、刘某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先禄

审判员刘某丙炎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秀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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