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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何春红,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6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2日同居生活,2005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唐某萍,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楠。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2008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被告唐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萍、唐某楠由被告唐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文某某给付被告唐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人民币。限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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