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5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会云,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寨杨某委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漯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会云、被上诉人小寨杨某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漯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曹光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建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