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5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会云,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寨杨某委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漯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会云、被上诉人小寨杨某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漯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曹光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