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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曹光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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