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闫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1年3月23日被抓获,同年4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4月份,被告人闫某在自己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成立夏邑县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通过出具假验资报告的手段,虚报注册资金200万元,从而取得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的营业执照。

被告人闫某于2007年4月份虚假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夏邑县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后,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与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航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合同履行保证金、图纸费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甲等人现金20万元,常某乙、常某丙56万元,王某某等人50万元,李某丁21万元。闫某收到现金后以各种理由不让施工方施工承建,在无力履行合同后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建议以虚报注资本罪判处被告人闫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某十四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闫某辩称,我个人投资150多万元建污水材料厂,目的是为家乡做贡献。之所以给多家建筑商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我被骗,引资没到位,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辩解,还认为被告人注册登记成立的夏邑县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所有资料是真实的,被告人构不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为证实其观点,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①车站镇政府与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签定的土地租用协议;②2008年10月9日夏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夏法改字(2008)X号文件;③税务登记;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企业法人执照;⑥开户许可证;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⑧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评估报告书;⑨2011年1月6日审计报告;⑩该公司成立相关资料;112011年7月8日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与中国铁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某的供述,2007年4月份,我以投资商的身份,虚报注册资金200万元,通过审计局的焦XX花一万五千元办某份验资报告,注册登记了“夏邑县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总经理是我,张涛名义上是副经理,实际是司机,韩莉管财务,算是夏邑县人事局的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为支撑这张“皮包公司”牌子,我对外虚吹投资8000万元,在车站镇X村租103亩地,垒上院墙,盖了几间配房。扎好笼子,挂上了牌子之后,我就在网上和建筑圈内的朋友中散布建钢某厂房、地下管网、总部办某、礼某、多功能餐厅等,工程造价二千多万元的招标信息。因为建筑商都热大某程,吸引他们来投标,从中收取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图纸费等。钱到手后,我就花,住宾馆、下饭店消费,然后编造理由推施不让建筑商开工。这样骗的多了,有的建筑商要求退款,我就今推明,明推今,或者躲着不给人家面见,实在缠的紧就一次退给人家一点。2007年5、6月份第一次收江苏省建筑商郑忠的50万元,因追要的紧,我挖东墙补西墙,分五次还上了。2007年麦后收福建省建筑商杨清辉的30万元,我被追要的没办某,到2011年11月才退完。实际得手的有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建设集团李某甲20万元;河南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某乙、常某丙56万元;郑州中航建筑有限公司王某某、黄显光、程小勇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已给黄显光、程小勇达成协议;深圳坪荣建筑公司李某丁21万元。收的这些钱,我支出买车80000元,退给李某甲57500元,韩莉偷带走20多万元,剩下的除发给看厂子人员三四年的工资外,都被我消费了。

2、证人焦XX的证言,2007年4月12日商丘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给夏邑县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是我经手办某,当时该公司处于筹办某段,是人事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县X排我先给该公司出具份验资报告,好办某注册登记。所以在该公司没有出资的情况下,我给该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的现金存款200万元是假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两张存款凭证是改的其他公司名,复印后装在里面的。

3、受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我是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9月份,我林州的一个朋友高XX找到我说,他郑州有一个朋友叫张维新。他外甥张涛是河南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总经理助理,他公司有个2000多万元的大某程,需要找一个工程队。我就和林州一个工程队老板魏某某联系让他干,我当他的项目经理。约好后我们三人到郑州,在一个宾馆见到了闫某、张涛。闫某自我介绍说,他原来是上海某一个大某资公司副总,年纪大某,回老家夏邑车站报效家乡X乡建个污水处理专用材料厂“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当时还让我们看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好让我们承建2300万元的工程。闫某还带我们到车站镇X村一个垒好的大某子里说:“这就是待建的厂子”。还让我们看了租地协议、税务登记。当时还见闫某坐一辆宝马汽车(后听说是租的),张涛还说闫某有18个亿的资产。因此相信了闫某,并于2007年10月1日我们签定了标的23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日闫某和张涛就让我们交纳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万元。10月10日闫某通知我们施工,按照闫某的要求,我们带着建筑器材设备,组织施工人员、技术人员60多人,进驻吴寨村等待施工时,闫某又通知我们说不具备施工条件,不让开工。我们在那大某等有15天,看干不成啦,几十人吃住费用又高,施工队就先回去了。后我们多次找闫某说干不成退给我们的保证金,闫某一推再推,后来被我们催的没办某,2008年7月5日又给我们签定一个“工程补充协议”,说明2008年7月31日前开工。结果到了开工日期,闫某又没叫我们进厂。2010年春节后,闫某和张涛的手机号都换了,再也和他们联系不上了。这次我们被骗保证金20万元,加上工人工资及各种花费损失得有50多万元。

4、受害人魏某某的陈述,与李某甲的陈述一致。

5、证人高XX的证言,2007年9月份,我郑州的一个熟人张涛对我讲,他在夏邑县有一个项目要搞基建,问我有没有朋友或熟人想去承建。于是我找到林州市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甲。李某甲是搞工程建设的,一听说是个大某程,答应啦。2007年10月1日李某甲代表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闫某代表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天我和李某甲、魏某某一块在郑州殷城宾馆一楼大某交给闫某、张涛合同履行保证金20万元,结果也没开工。闫某、张涛也没退给李某甲、魏某某交的合同履行保证金。

6、受害人常某乙的陈述,2008年4月11日,我和常某丙以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签定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承建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总部大某、大某、多功能餐厅,工程造价3800万元。开工日期2008年5月6日,竣工日期2009年9月6日。按照合同要求,我们于2008年4月14日、4月15日两次通过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汇到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帐上50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之前还付了1万元图纸押金。按合同约定5月6日开工,4月底我们组织好了施工队,正准备去施工时,闫某说资金没到位,不让开工。接下来我们又多次联系,闫某以种种理由推施,后干脆连我们的电话也不接了。到2008年9月,闫某又以公司得变营业执照,变营业执照得用钱,变了营业执照引资可到位,我们就可开工为由,向我们要5万元。我们没有意识到闫某是骗子,他说在香港有公司,存款5000万美金,经济势力雄厚,我们相信了他。

7、受害人常某丙的陈述与常某乙的陈述一致。

8、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8年4月份,我和在郑州搞建筑的朋友黄显光通过郑州市中航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程小勇认识了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的闫某。闫某他有一个厂子在(略),需要搞建筑。建筑名称大某是厂房、办某、路面硬化等。让我和程小勇、黄显光三人承建,工程总造价3000多万元。可先签建筑合同,先交工程质保金50万元。我和黄显光各拿20万元,程小勇拿10万元,2008年4月16日通过郑州商业银行航海中路支行汇到闫某提供的帐号上。2008年4月18日在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厂里签的合同。当时闫某许给我们一个月内施工,一年之内完工,分期付款,不垫资,工程完工后款付清。结果一直没有通知我们开工。开始我们给闫某打电话还接,总是说引资没到位,后来电话也不接了。我拿的20万元是用俺家房子抵押贷的款,每月4000元利息,到现在还没还上,我妻子为此都气神经了。

9、受害人李某丁的陈述,2009年5月初,听朋友贺明清介绍说夏邑县X镇闫某处有一个工程要承建,正在找承包商,我是搞承建的,自然想接触这个事。2009年5月26日和贺明清一起到夏邑县X镇闫某所在的“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找到闫某后,闫某我们介绍说他公司要建办某、礼某、餐厅、问我们是否接下来,我说只要工程款有保证就可以。于是2009年6月16日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某所在的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签定了工程造价为(略).73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签定前,闫某让我们交图纸费10000元,是韩莉收的,开有收条。合同履行保证金20万元,是通过银行付款的方式,直接汇到韩莉提供的(略)帐号上的。由于闫某违反合同,我们一直没有开工,可我一直对闫某抱有幻想。给他联系问什么时候能开工,闫某总说钱快到位啦,马上开工。可直到现在我们的开工设备还在闫某那里,也没动工。看来闫某是在骗我。

10、相关书证

(1)闫某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书及企业名称予先核准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2)商丘亚信联合会计师务所出具的〔2007〕X号验资报告,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情况明细表及验资事项说明各一份。

(3)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帐号豫A(略)、(略)票据二张,证明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存款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夏邑支行证明两张凭据该行不存在。

(4)焦XX的自书证言,证明商丘亚信会计师事务所给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县X排催办某。

(5)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与车站镇政府签定的土地租用协议,证明车站镇政府租给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的地块位于车站镇X村东,面积103亩。

(6)受害人李某甲的控告书,证明2010年4月20日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了闫某利用合同诈骗的事实。

(7)郑州公安局中原分局绿东村派出所民警张民路、陈彪证明2011年3月23日上午11时在郑州市X区X路郑州银行将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夏邑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闫某抓获经过。

(8)李某丁汇给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的合同履行保证金20万元转帐凭证及交纳10000元图纸费收条。证明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收到李某丁现金21万元。

(9)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日签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土建、钢某、地下管网、绿化、地面附属设施装修等,工程总额2300万元。

(10)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与郑州建安工程公司2008年4月11日签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所有项目,工程总额3800万元。

(11)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与深圳市坪荣建筑公司2009年6月签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办某、礼某、餐厅土建等。工程总额2400余万元。

(12)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明闫某2011年3月23日入所。

(13)常某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闫某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闫某除对被害人王某某证实的骗其50万元提出异议,辩称是20万元,其中30万元已与程小勇、黄显光达成协议,二人已不再追究,其他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焦XX的证言属一面之词,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注册登记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的。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收郑州市中航建筑公司的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已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理由无据相佐,不予认可。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与车站镇政府签定的土地租用协议、成立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相关资料、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公诉机关已出示,并被确认。其他证据虽与夏邑金鼎陶粒有限责任某司有牵联,但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无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闫某以建筑工程招标的名义,将同一建筑工程与多家建筑公司签定合同,收取合同当事人保证金、图纸费。钱到手后,吃喝花销,然后编造种种理由推拖不让施工,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骗取钱财的故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姬瑛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