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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38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赵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河南x号机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至S240线36KM+200M处时,与张XX所骑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尹某弃车逃逸。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尹某到驻马店市X乡派出所投案。经社旗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2年2月27日,经社旗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尹某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刘XX、陈XX、陈XX、孙XX、张XX、侯XX、张X等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尹某投案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某能够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尹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吕应伟

审判员韩雪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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