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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孙XX诉被告刘XX、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资兴市X镇。委托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资兴市X路居委会。被告谭XX,又名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居委会。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刘XX、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孙XX诉称,2009年12月,被告在资兴市X村开办了一家红砖厂。2010年1月29日,被告刘XX向原告购买一台变压器,但被告因砖厂刚开始投产资金紧张,希望原告能给予一段时间缓交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一张5300元的欠条。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5300元,利息2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XX辩称,被告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由于被告刘XX与被告谭XX已经离婚,被告刘XX承诺会将货款偿还给原告,但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被告谭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XX与被告谭XX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4月21日在资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09年12月,被告刘XX在资兴市X村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办了一家田心砖厂。2010年1月29日,被告刘XX向原告购买一台变压器,但因资金紧张,被告刘XX希望原告给予一段时间缓交货款,经原告同意,被告刘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现欠孙XX变压器款伍仟叁佰元整。”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XX催收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遂以刘XX、谭XX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刘XX在2012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孙XX货款5300元;二、原告孙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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