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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18号原告莫XX、曹某诉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林XX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镇。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镇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光宗,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法定代表人蔡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国,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区X路居委会。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曹某诉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林XX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曹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XX、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莫XX、曹某负担。审判员赵伟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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