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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三都工商所职工,住资兴市X区X街。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仁县X区X街。被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XX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与被告刘XX、谢XX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赵伟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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