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国文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奎,河南国文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某、被上诉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李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7元,退还司某某。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田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