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2012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某日,被告人丁X向XX谎称可以办理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计划内合同,后经XX介绍为XX办理该工作,费用为80000元。2011年12月2日,丁X在西安市第一中学附近收取XX办事费10000元。2012年1月19日,丁X将自己伪造的两张“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通知交给XX,并催要尾款。次日,XX向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核实情况后发现被骗,即向丁X索要被骗现金,并与XX等人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丁X家属退赔10000元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被告人丁X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被害人提供的招聘通知、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丁X家属在案发后已代其退赔全部赃款,且丁X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丁X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彪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