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女,31岁。
委托代理人李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陈X,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周桃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