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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某在邓州市X乡X村镇建设规划发展中心工作期间,明知其辖区X村民王某某既无准建证,又雇佣无资质的施工队进行建房的情况下,仅下发了书面停工通知,而没有进行监督检查,致使王某某得以继续违规建房。该王某建房过程中,因搭建支架时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致使施工工人郭道群触电身亡,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义、刘某某、关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停工(停建)通知书存根、任职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任村镇规划员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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