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
被告罗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XX位于资兴市X镇X路的土地证编号为资经开国用(2012)X号项下的第七楼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150m2),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XX位于资兴市X镇X路的土地证编号为资经开国用(2012)X号项下的第七楼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150m2,未办理产权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