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5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李某为其亲戚马某某之子方雷富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理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一份。2010年5月3日,方雷富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因方雷富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而造成。按照意外险保险条款规定,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人李某后私自伪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事故原因修改为“车灯耀眼导致车祸”,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骗取保险赔款20000元。后李某将赔偿款交给了马某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姜某、彭某、马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伪造的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保险公司控告李某的报案材料,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某变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瑞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