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男,36岁。
被告徐某,女,32岁。
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生育一女鲁××。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鲁××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被告已两年多不在本村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未某,亦未某供证据。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3、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鲁××。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生气。后被告下落不明,已有两年多不在本村居住。2010年原告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之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两年多不在本村居住,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其女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亦要求抚养其女,并愿意自行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其女仍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鲁××随原告鲁某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原告鲁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秀珍
代理审判员雷海涛
人民陪审员朱肖云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孔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