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南段X号。
负责人温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5)常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廖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廖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于2005年11月17日受理后,因廖某被盗窃,常德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决定立案侦查,因该案在立案侦查中,本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常民三终字第X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于2011年12月20日恢复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在2012年1月20日前赔偿被上诉人廖某存款损失4078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82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负担。
三、上述款项逾期不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收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上述款项按时付清后,双方对于本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所涉任何事项,不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