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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廖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南段X号。

负责人温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5)常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廖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廖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于2005年11月17日受理后,因廖某被盗窃,常德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决定立案侦查,因该案在立案侦查中,本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常民三终字第X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于2011年12月20日恢复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在2012年1月20日前赔偿被上诉人廖某存款损失4078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82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负担。

三、上述款项逾期不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收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上述款项按时付清后,双方对于本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所涉任何事项,不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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