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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诉穆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穆X。

委托代理人彭建高,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卿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卿某诉穆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1日起诉至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双方的共同债务。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做出(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穆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X及其代理人彭建高、卿某及其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穆X。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杨雯劏

审判员孔德亮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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