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