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2011年11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蔡东东、乔民丽涛、程科(后三某均已判刑)持刀窜至渑池县X镇医院对面上官某某开办的糖烟酒门市,用绞带和皮带将上官某某捆绑,抢劫现金600元和价值188.5元的香烟39盒。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于2011年11月16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上官某某的陈述,同案犯乔丽涛的供述,证人张某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自首证明,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犯罪时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某、第十七条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李小伟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