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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男,68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58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又名赵某友,男,83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甲与赵某乙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赵某乙侵权事实存在,且造成一定损失,却判决不予赔偿不合理。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赵某乙答辩称,赵某甲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也没有停工损失的证据,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赵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赵某乙及其家人阻碍赵某甲建房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是赵某甲房屋已经建成,赵某乙及其家人也未再妨碍赵某甲居住使用,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赵某甲要求赵某乙赔偿阻碍建房造成的损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赵某甲提供的“损失一览表”中所列各项损失,并未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不足以认定赵某甲存在损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赵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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