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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豫龙镇黑张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黑张村四组)与孟某某、宋某乙、程某丙、宋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

代表人: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以下简称黑张村X组)与孟某某、宋某乙、程某丙、宋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张村X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黑张村X组申请再审称,土地庙占用的是黑张村X组的土地,而不是四组的土地,黑张村X组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审判决四组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放炮近距离处观看,对自身的伤害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原审判决孟某某仅承担30%的责任不妥。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孟某某辨称,黑张村X组当时同意建庙,其称土地庙是建在二组的土地上,也没有证据证明,黑张村X组应当是本案的被告。该组作为土地庙的管理人,应当对造成孟某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宋某乙、宋某丁、程某丙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黑张村X组申请再审称,土地庙建在二组的土地上,据此四组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经审查,因修建庙宇是黑张村X组协商,征得二组同意才得以在原址上重新修建。四组组长管理着庙宇的捐款及帐目,是土地庙的管理者,在该庙举行开光仪式燃放鞭炮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孟某某人身损害,原审判决黑张村X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组并未对土地庙进行管理,不应对此承担责任。黑张村X组认为其不应作为被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审判决酌定孟某某承担30%的责任,黑张村X组承担70%的责任,亦是适当的。黑张村X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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