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郴北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罗瑾,郴州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XX
辩护人尹某某,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进行协商处理,2012年3月30日,自诉人王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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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