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三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
原审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与原审上诉人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2001)高知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两便原则”确定管辖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明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