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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2年4月9日上午9时40分

地点:株洲市淦田法庭办公室

审判员:盛文武

书记员:谢燕

双方当事人: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双方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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