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厨工,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舒某,总经理。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田某,总经理。
原告易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4元,减半收取4052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