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博物馆文博斋。
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徐州博物馆文博斋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9日作出徐劳仲定字(2010)第X号仲裁决定书,对徐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中诉权告知部分作出补正裁定后,申请人徐州博物馆文博斋以已收到徐劳仲定字(2010)第X号仲裁决定书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撤销徐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三项终局裁决部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博物馆文博斋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徐州博物馆文博斋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徐州博物馆文博斋负担。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