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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

刘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朝中民二合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4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我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建筑了大棚,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2003年李某某将争议土地转包给刘某某,双方对转包土地用于建设蔬菜大棚作了明确约定,但直至2009年双方产生纠纷时,刘某某也未按合同约定在争议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还将部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故原审认定其违约并判决解除李某某与刘某某所签大棚转包合同并无不当。刘某某所称已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建筑了大棚,没有证据支持,不能采信。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伟

代理审判员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谭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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