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X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某,女,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律师。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国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李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邝宏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公司与被告罗某有白水泥买卖业务。2007年2月10日,原告某公司公司与被告罗某结算,被告罗某应付原告某公司公司白水泥价款14万元。后被告罗某支付了部分水泥价款,便以白水泥质量问题而拒付剩余价款。原告某公司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某支付水泥价款14万元、利息5.1万元和差旅费0.5万元,合计19.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自愿支付原告湖南某公司白水泥价款5.4万元,此款限于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湖南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4600元,原告湖南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国军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