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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李某某因与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76岁。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甲,男,28岁。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53岁。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32岁。

委托代理人:伏某某,系张某某之夫。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宋某甲、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宋某甲申请再审称,张某某在其公共出路上垒砖墙,其行为是违法的,对宋某甲、李某某已构成侵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立案再审。

张某某辩称,其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所垒砖墙并没有占用公用土地面积,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土地虽然都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证书中指定的土地南北长度与现实中的南北长度不符,实际中所使用的土地南北长度比证书中确定的南北长度少,土地面积之间存在交叉、重叠。该争议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四至边界不清,应当由政府土地权属部门确权,划清地界,对争议土地的权属进行重新确认,原审裁定驳回宋某甲、李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宋某甲、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甲、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某兴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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