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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某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报请本院院长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肖××驾驶装载石料的湘10-x北京牌大中型拖拉机,超载行某,途经嘉禾县X村路段时,将在雷某×家门口玩耍的雷×压伤,致雷×双下肢多处骨折。因伤情较重,在治疗过程中,雷某的左小腿中下段行某肢术。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六级伤残。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肖××与受害人雷×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1、由肖××一次性赔偿雷×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不含原已支付的医疗费),此款在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给付;雷×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今后也不再以此次事故造成损害为由再行某求肖××赔偿;2、雷×自愿撤回对肖××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3、雷×及其亲属对肖××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拖拉机档案信息、行某、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郴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问题的答复、查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赔偿款收条、证人雷某×、雷某×、邝某、雷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X号人体损伤性质鉴定意见书、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郴嘉民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根据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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