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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米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原告米某的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米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某、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发现被告嗜赌成性,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打骂原告,原告生命安全一度受到严重威胁。现双方分居已逾2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蒲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双方于2005年6月15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被告喜好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原告为此常与被告发生口角,常遭被告殴打。经家中长辈教育,被告亦曾有悔改之意,于2007年5月保证不再殴打原告。但被告终未能改掉其赌博恶习和暴躁的脾性,于2008年8月再次对原告施以拳脚,致已怀孕三个月的原告腹部气滞淤血而流产。被告于同年11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中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在该民政局登记结婚。

3、(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婚后喜好赌博,经常打骂原告致原告进住院治疗,经该村委会调处无果,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4、(略)米某、证人杨某某、杨某某均证明:原告婚后经常遭被告殴打且致流产。

5、原告的病历记录,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受伤并致流产。

6、被告于2007年5月2日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与证据3、4、5相印证。

7、中方县X乡x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自2008年11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

8、法庭审理笔录1份,证明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因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与被告蒲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垠飞

审判员唐光礼

审判员李元洪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波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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