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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艾则孜西日甫,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买买提江吐尔逊(自报),男,21岁。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努尔卡米尔买买提(自报),男,21岁。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翻译人员姜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伙同古丽那尔.卡日(另案处理)在商丘市X街、向阳路,漯河市X路盗窃被害人宋××、韩×、张××钱包、现金、手机等物品,总价值206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0月27日18时许和19时许,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伙同古丽那尔、卡日(另案处理)在商丘市X街X路盗窃宋××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80元;盗窃韩×诺基亚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6元。案发后,退赃、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伙同古丽那尔卡日在河南省漯河市X路盗窃张××诺基亚5310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79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供述了伙同古丽那尔.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等人2009年10月份在商丘市X街、向阳路,漯河市X路等处盗窃钱包、现金、手机等物品的犯罪事实经过。

2、被告人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供述的事实与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3、被害人宋××陈述了其在商丘市X街丢失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80元的事实。

4、被害人韩×陈述了其一部诺基亚x手机在向阳路被盗的事实。

5、被害人张××陈述了其诺基亚5310直板手机在漯河市X路被盗的事实。

6、价格鉴定结论。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拍照、手机发票、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组织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艾则孜西日甫、买买提江吐尔逊、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等人流窜作案,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布阿依先木卡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艾则孜西日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买买提江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布阿依先木卡日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依明阿吉阿布力米提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艾则孜西日甫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买买提江吐尔逊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努尔卡米力买买提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戴彦欣

审判员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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