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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XX与被告陈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文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陈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XX与被告陈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某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小玲、人民陪审员蒙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XX诉称,2010年被告陈XX、李XX向原告顾XX订购太子鸟服饰在株洲环洲城经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21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后一直拖欠货款,直到2011年1月24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20000元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共计5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自愿于2012年3月30日前向被告顾XX支付货款人民币103810元,被告陈XX自愿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被告顾XX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0元,付款方式:直接打入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为(略),户名为顾XX的银行帐户内;

二、如果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第1条协议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总货款四十七万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0元,诉讼保全费用人民币3120元,共计人民币762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蒙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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