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韦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其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姜志銮、罗肖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拥静担任记录。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韦某在2006年8月6日、8月17日、8月19日、10月5日分5次向原告张某借某共27000元。被告当时承诺待其结账后即偿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仅在2008年9月2日还款6000元,尚欠21000元至今未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韦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负责管理工程车队急需资金,于2006年8月6日向原告借某10000元,8月17日借某300元、8月19日借某500元,10月5日两次借某1000元、15000元,被告分5次向原告借某共26800元,另外,被告拖欠原告张某妻子的工资200元,总计27000元。由被告在原告的记录本上签名予以确认,被告承诺待其结账后即偿还给原告。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某,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仅在2008年9月2日还款6000元,余款2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某、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负责管理工程车队急需资金,分5次向原告借某26800元,另外,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妻子工资200元,合计27000元。有被告在原告的记录本上签名予以确认。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除偿还6000元外,余款21000元逾期未予偿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某21000元,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韦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某21000元。

本案受理费3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85元,由被告韦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其勇

人民陪审员姜志銮

人民陪审员罗肖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拥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