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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银某、第三人刘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被告XX银某。

第三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银某、第三人刘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银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XX公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0元,由原告XX公某承担。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谢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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