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某、严有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支行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严有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岚皋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友胜
审判员尹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