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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2日21时许,在滑县X镇X路X路交叉口,被告人武某驾驶豫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人民路自北向东左转弯时,与自东向北右转弯韩某驾驶的豫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武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武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安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166mg/100ml。

被告人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韩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及被告人武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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