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某,女,X年X月X日生。
监护人孔某见,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孔某要求宣告孔某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孔某以被申请人孔某强外出三年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孔某强为失踪人。
经查,孔某强,男,X年X月X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X组,身份证号(略),与申请人孔某系父女关系。孔某强于2008年10月外出,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2月1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孔某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孔某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某强于2008年10月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无下落,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孔某请求宣告孔某强为失踪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孔某强为失踪人;
二、指定孔某见为失踪人孔某强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翟国强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