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现年39岁。
委托代理人李x,桃源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钟xx,男,现年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钟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