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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现年39岁。

委托代理人李x,桃源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钟xx,男,现年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钟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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